案例简介:
2020年3月,张女士为其儿子刘先生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(含身故责任),保额20万元,投保时张女士未指定受益人,保险公司默认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。2022年1月刘先生与蔡女士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。
2022年底,刘先生因意外导致身故,投保人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却在赔付时发生一些问题。蔡女士认为作为刘先生的配偶,自己也享有保险金分割权。张女士则认为保费是自己交的,投保时刘先生未婚,理赔金与蔡女士无关。
风险分析:
本案中投保时并未指定受益人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被保险人身故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,由保险人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:
(一)没有指定受益人,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;
(二)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,没有其他受益人的;
(三)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,没有其他受益人的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,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,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。
本案属于第一条,故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。按照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: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,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此案保险金应由刘先生的妻、女、父、母共同继承20万元遗产。
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:
为了避免未来出现理赔纠纷,建议客户购买保险时,尽量指定受益人。这样能够让确定的钱,给到确定的人。当然受益人也可以在后期进行变更,既可以指定多人,也可以约定受益的顺序和份额。

